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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及暴力袭警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案是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该院判处的首例袭警案。
2023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至解放路,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要求杨某某现场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某拒不配合。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采集,抽血时杨某某以身体不舒服为由要求上卫生间,一女民警遂陪同其至女卫生间。后杨某某躲入女卫生间逃避抽血,经民警多次劝告,杨某某拒不出来,双方僵持时间长达40余分钟。后杨某某打开卫生间隔断门,发现民警左肩部佩戴执法记录仪后,以执法记录仪拍到其隐私为由辱骂、推搡女民警,并将其左肩章扯掉。现场民警遂将杨某某从卫生间强制带至医院急救中心抽血室进行抽血。在抽血室内杨某某拒不配合采集血样,并继续辱骂民警,在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徒手控制时,其借机在一名民警腹部踏了两脚,致使民警受伤。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和袭警行为均自愿认罪认罚。审理认为,杨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不服从管理,甚至为逃避执法检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人民警察代表国家刑事执法权,肩负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法治社会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侮辱、袭警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魏国喜)
原标题:《金塔法院:一女子酒驾又袭警法院判了!》